车险理赔典型案例-汽车保险理赔案例分析结论
1.保险公司车辆理赔数据
2.司机责任险的司机责任险案例分析
3.保险学案例分析2
4.各位来看看这个汽车保险案例怎么分析
保险公司车辆理赔数据
车辆保险理赔计算有哪些方法呢?_车险_中国大地保险
发布时间:2014-05-15
在今天这个时代,保险是我们经常要面对的,可是,买保险容易,真的要理赔的时候,到底赔多少呢?就让我们来看看车辆保险理赔计算公式,用它来计算我们到底能赔多少,而我们也能通过车辆保险理赔计算公式来预估自己要投保多少。
我们列举一个案例:如A车主将车辆向大地保险公司投保总计20万元保险金额的汽车损失险还有50万元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B车没有投保。后发生交通事故,最终车辆造成损失20万元,A车辆的造成损失15万元。后交管部门裁定,A车主负主要责任,百分之七十;B车主负次要责任,百分之三十,按照保险公司的具体免赔规定可知: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次要责任免赔5%。
因此我们根据车辆保险理赔计算公式能计算出:车辆损失险赔偿赔偿额度=A车车辆损失×A车的责任比例×(1-15%)
也就是:14×70%×(1-15%)=8.33万元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额度=B车车辆损失和人身伤害×A车的责任比例×(1-15%)
也就是(16+4)×70%×(1-15%)=11.9万元
可见,只要有了车辆保险理赔计算公式,我们便能清楚得知我们到底能理赔多少。而且也可以通过计算公式来判断我们的保额,最终达到我们保险的具体目的。并且在这个发展的时代,我们也可以求助于互联网,目前网络上有不少的车辆保险理赔计算公式计算器,只要我们输入具体的数据,选择我们遇到的状况与类型,它就可以直接告诉我们所能赔偿的额度是多少,这更加方便了我们的生活。
而保险也还有其他的理赔公式,以上只是我们举的一个例子而已。具体的应用则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问题去分析。公式从简单到复杂都有,如读者遇到困惑不能理解的地方,可以拨打大地车险专线进行询问,他们会热情告诉你具体的结果。
因此,善用车辆保险理赔计算公式有助于让我们面对保险理赔时不会盲目而不知所措。在赔付的时候也能从容面对,知根知底。同时我们每年的理财也能很好规划今年的具体投保额度与需求。最终就可以达到我们最理想的效果,这也是我们买保险的目的。
以上资讯来自保险行业常用规则和情况,客户具体投保需求请详询网站客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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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责任险的司机责任险案例分析
案例一: 客户资料:谢先生,37岁,农用车主 案例回顾:某保险公司于2000年10月承保了谢先生的一辆农用车,其险种是基本险与车辆附加险中的“车上座位责任险”。在保险期限内的某日,该农用车在公路上行驶途中,其司机发现水温表显示温度过高,推测是水箱缺水所致,就在路边停车检查水箱水位情况。由于该农用车的水箱加水口在司机座位与副驾驶座位中间,所以在司机打开发动机罩盖、拧开水箱盖时,水箱内的热气及热水直扑毫无防备的副驾驶座位的乘客,导致该乘客局部烫伤,花费医疗费共计三千余元。事后,车主认为司机证件齐全,该车又投保了“车上座位责任险”,就向承保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分析:此起事故不属于车上责任险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应负赔偿责任。理由为: 一、此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因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才是交通事故,而本案中该司机的行为不属于交通事故法规中所称的“违章行为”,所以此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根据车险条款的规定,车上责任险的赔偿是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为依据的。可见此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车险条款不能赔偿。 二、合同责任不属于车上责任险保险范围。由于此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故车上受伤的乘客只能以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对该车主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从现行的车险条款规定来看,违约责任不属于车上责任险保险范围,车险条款同样不能赔偿。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应对此起事故负赔偿责任。 案例一: 客户资料:骆某,33岁,乘客 案例回顾:某汽车公司为其所有的大客车先后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乘客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分别为50万元和7万元/座。第三者责任险除外责任条款将“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作为除外不保情形,车上乘客责任险将“车上人员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作为除外责任。保险期内,大客车与农用车相撞,将大客车内的乘客骆某从撞碎的玻璃窗内弹出,随即大客车侧翻,将撞出车外的骆某压死。事故发生后,承保了大客车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乘客责任险的两家保险公司均认为,骆某属于自己所承保险种的除外不保情形而拒绝赔偿。骆某亲属遂以某汽车公司及承保了大客车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乘客责任险的两家保险公司、农用车主为被告和第三人,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343545.5元。 分析:案中的交通事故,起初是两车相撞,造成骆某被撞飞出去,继而客车侧翻,压在骆某身上,导致其窒息死亡。法医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认为骆某死亡原因是胸部挤压损伤导致呼吸不畅窒息死亡,由此推定骆某被撞飞出车外时只是受伤。慧择认为,本案存在两个近因的特殊情况,对于骆某受伤的结果,两车相撞是近因,近因发生作用时,骆某在客车上,应为车上的乘客。虽然骆某受伤的结果发生在车外,但并不影响对骆某乘客身份的认定。设若事故就此结束,骆某乘客的身份也就随之锁定。但事故还在继续,两车相撞不仅造成骆某飞出车外受伤,而且使大客车侧翻,大客车侧翻,恰巧压到骆某身上,使其窒息死亡。对于骆某死亡的后果,大客车侧翻压身是近因。近因发生作用时,骆某已在车外,应为车外第三人。所以按照第三责任保险的相关规定,应该得到相应的赔偿。
保险学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
1、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2、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
3、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残车及现金,付出了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启示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因此,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以后,标的的残值应属保险公司所有。
各位来看看这个汽车保险案例怎么分析
首先保险的原则是直接遭成的损失,如果是间接的,而且是人为的,肯定是不会进行赔付的,
保险公司最大的诚信就是: 当你正常损失后,那么肯定会进行赔付,(大白话,呵呵)
你的这个案例很蹊跷、为什么杨某因临时有事没去理赔,而到保险公司理赔的程某,在现场被警方逮了个正着。
这个方面中间有N多步骤都没有讲到, 比如去法院他就知道100%不能赔付吗? 去保险公司理赔就是“罪”吗?
下面我们就来按照你说的这个问题,提到的字眼,我一一的来解释是什么意思吧:
1、保险利益原则 这个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而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有两层含义:
1、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这个就是案例开始的时候,到处借用证件制象,意图逃避法律责任的原因,
2、)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此所谓的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 这个肯定是真的,要不他就不会这么傻了- - ,呵呵。
2、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
在这一点来说,完完全全的披露了“骗保”这两个字是 有法可依,绝对是可以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解决的,这个案例我看过,也是个比较典型的骗保案例了。
3、近因原则 这个呢是保险关系上的近因并非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而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后果关系,保险人才对发生的损失补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这个就不用我说了吧、简单说也就是直接造成的损失,如: 车停在外面,小偷把玻璃敲碎了,把里面的钱包拿了,跑了、保险公司是不会赔付钱包的,只赔付你玻璃、懂了吧、
在这4个原则的定义中, 陈某肯定是有“罪”的,你也提到了,第2条“最大诚信原则” 这个是每个保险公司对整个社会的责任、
也是他们整个运营销售的关键,但是我们从这个案例中,很难看到有体现保险公司的字眼、为什么呢? 就是因为“客户很懂保险”
他们只要从中获利1次,就以为自己完完全全的懂了整个保险法律,但是往往人性中的贪婪欲望使他们误入歧途。
想必你已经清楚了 用4大原则的哪个去分析了吧? 如果是要交的话,把我的话复制下,然后加入你自己的理解就变你的了,
好了,给分吧,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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