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亚市公园条例

2.白云儿童公园可以摆摊吗

3.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

4.城市公园景观设计的基本要素有哪些?绿维创景有哪些研究?大神们帮帮忙

5.公园绿地的分类有哪些?

6.城市公园的景观设计要点是那些?

儿童公园设计规范最新版_儿童公园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公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具有游憩、休闲功能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以及其他专类公园。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大对公园建设的投入,并逐步增加一些不收费的公园。

国内外投资者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公园的建设,进行经营和管理。鼓励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公园建设。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园的统一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园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内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第七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全市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新建居住区五公顷以上必须规划百分之四以上的面积集中实施公园建设。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应规划两个以上面积各不少于十公顷的公园。第八条 全市的公园总体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总体规划由所在区人民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公园总体规划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审批,并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公园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公园管理机构根据公园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其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经批准的公园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批准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公园的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并实施控制管理。公园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体量、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不得影响公园内的植物生长。第三章 建设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园的选址定点,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和公园所在地人民共同踏勘,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共同踏勘,由区县(自治县、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第十四条 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园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前,应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符合批准的公园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承担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不得任意改变。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六条 综合性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八十,建筑面积不超过其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其他类型的公园按国家公园设计规范标准执行。

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逐步调整达到。第十七条 公园建设施工应当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不得任意改变。建设项目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并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四章 管理第十八条 在公园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污染公园环境或影响、破坏公园景观的工程项目或设施。

公园门前应保持畅通、平整、洁净,不得摆摊设点。

三亚市公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公园周边景观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历史名园、植物园等)、社区公园等。

本市森林公园的建立、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应当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规划、建设、管理公园,发展公园事业。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证公益性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园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监督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园工作进行管理。第六条 本市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本市公园的等级、类别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第七条 本市对在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控告。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第九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本市应当积极保护、利用历史名园,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并注重建设小型公园。

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园。

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应当规划建设公园。

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调整时,应当制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经规划、园林等部门论证提出意见,报市人民审批。

已经占用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第十二条 新建公园应当尽可能选择历史、文化等遗址、遗迹及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区域地点。

鼓励利用荒滩、荒地、废弃地、垃圾填埋场等建造公园。第十三条 本市公益性公园应当以组织建设为主导。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益性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制定积极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应当支持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运用,并按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和保护文化、自然遗产的要求,加强对公园文化、自然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事业发展规划。

新建公园应当对公园地点、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报告书等。

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动物、植物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经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八条 公园建设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应当由园林、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建造公园应当以创造优美的绿色环境为基本任务。公园绿化应当科学合理地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态和景观效应。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白云儿童公园可以摆摊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挥公园的公共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实行规划管理的其他区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条例执行。

国家、省和本市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物景点等区域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传承文化、保护、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等)、带状公园(含滨海、滨河公园等)、社区公园和街旁游园等。第四条 公园事业发展坚持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规范建设、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人民应当将公园事业发展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将公园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认养、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和规划、生态环境、林业、水务、旅游文化、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园监督管理工作。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园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未设立公园管理服务机构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公园建设单位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确定负责本辖区公园管理工作的具体部门。第七条 公园实行名录管理。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管护单位等内容。

公园名录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批准后公布。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制止、投诉和举报的权利。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和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依法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批准。

公园发展规划报送审批前,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规划草案,并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公园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经批准的公园发展规划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规划范围内公共性质的公园用地应当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在公园内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用地的绿线示意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出租、合资、合作等方式侵占公园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因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依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 公园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公园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公园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禁止建设超过规定高度的建(构)筑物。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规定。第十二条 公园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公园景观建设和相关设施配建设计方案,依法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游乐设施的设计、安装、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公园的园林绿化、建(构)筑物、园路、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

公园内的景观建设、相关设施配建等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和安全标准要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滨海、滨河公园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园内建筑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防御台风、海浪冲击以及防洪、防涝的相关标准要求。

南宁市公园管理规定

不可以。根据查询《公园设计规范》显示,摆摊属于违法占道经营,在公园内摆摊设点,严重干扰了公园内的公共秩序。公园是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的公共绿地。公园是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学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和良好的绿化环境的公共绿地。

城市公园景观设计的基本要素有哪些?绿维创景有哪些研究?大神们帮帮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市、县(区)人民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确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人民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园管理工作。

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各级人民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或者以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第二章 公园建设第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公园发展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发展规划。

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

本规定实施前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该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第九条 依法确定的公园用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不符合公园规划要求的驻园单位应当迁出。不能搬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不得擅自在公园内进行任何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第十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园设计方案进行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30日内将方案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公园的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公园的配套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按照公园设计方案设置。其中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公园周边影响公园景观的建设项目。具体的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需在已投入使用的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

市政公用工程、供电供水管线施工等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公园管理机构意见,并按规定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第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不得破坏公园景观及各类设施,不得影响游人游览安全。第十六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市政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应当隐蔽埋设,不得破坏公园景观,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身及财产安全。不符合前述规定设置的,应当予以改建。第十七条 新建公园投入使用后6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公园登记备案。

改建、扩建公园及其他改变公园登记内容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 园容和游园管理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公园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进行公园的各项建设;

(二)建立健全公园管理的各项制度;

(三)负责公园设施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公园园容管理和保护;

(六)负责游园管理;

(七)加强安全管理;

(八)本规定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园绿地的分类有哪些?

随着不同城市公园的差异化经营,公园经济效益进入了两极化阶段,绿维创景因此提出:休闲化是城市公园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即城市公园在不失去公益性的同时,又要在规范条件下进行适当的经营开发,实现公园的造血功能。 城市公园的基本功能包括:生态功能、审美功能、休闲功能、保护教育功能、防灾避险功能等,城市公园建设应在囊括基本功能基础上实现新的突破。在此基础上,城市公园景观设计的基本要素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构成公园的主要素材如植物、地形、地貌是受气候、时间、空间等自然条件的影响而演变的。公园规划和设计必须考虑这些影响,因地、因时制宜,创造不同的地方特点和风格。 公园要铺透水性的地砖 康体设施:应以中小型项目为主,不应设置占地面积大的体育项目;儿童活动区应合理设置机动游乐项目、参与戏项目和科普项目。 游憩功能区(包括游览观赏区、安静休憩区、文化区等)应占公园陆地的70%以上;康体活动区 控制在公园陆地的15%以下;儿童活动区宜控制在公园陆地的10%以下。 监控系统:公园内宜设置广播系统。设有管理处(室)的公园应设置安全管理监控系统。 防雷设施:公园主要出入口的集散广场和游人集中活动的场地以及经常举办展览活动的区域应设置独立性的防雷设施覆盖。 有毒植物:集散、赏景、休憩、活动铺装场地内及周边绿地种植设计,严禁选用危及游人生命安全的有毒植物。在儿童游戏活动区范围内,不得选用枝叶有硬刺或枝叶呈硬剑、刺状的植物,不应选用挥发物或花粉能引起明显过敏反应的植物。

城市公园的景观设计要点是那些?

公园绿地分5大类11小类:

即综合公园 ,含全市性公园、区域性公园;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小区游园;专类公园,含有儿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游乐公园、社区性公园,其他专类公园;另外还有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

公园绿地,并非公园和绿地的叠加,而是对具有公园作用的所有绿地的统称,即公园性质?.

上海世博园公园绿地规划图.....的绿地。公园绿地是指相对集中独立的、对公众开放、具有游憩功能的绿地。

根据我国公共绿地统计标准,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绿地空间明确完整的园区形态(即空间限定性)为其主要特征,并且具有一定的文化与生活设施,对公众开放,具备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市容、生活使用等多种功能。目前,我国的基本指标(《公园设计规范》)是:以上各种公园绿地中园林植物的种植面积必须>65%(即绿地率),其中综合性文化休息公园、综合性动物园、其他各种专类公园>70%,综合性植物园及风景名胜区>85%。

城市生态公园是保护及改善城市系统的生态基础和生态结构,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存环境,保护自然景观以及物种的多样性。城市生态公园的本质还是公园,可以供游人休息,散步,锻炼身体,享受清新空气。人有亲近自然的天性和权利,城市当中的生态公园,不应该以隔离人的活动为代价,而因适当引导和规范人的活动,使之遵循生态原理,创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场所。远景设计研究院(四零零-零二三-二二零六)认为有以下的几个要点

1、 城市生态公园设计的指导思想

规划设计应突出自然景观, 而以人文景观为辅。通过植物、水体、地形、道路、建筑等要素创造森林公园环境和园林景观。

2、 城市生态公园的特征

3、 城市生态公园的景观格局原则

生态优先原则,空间异质性和多样性原则,生态可协调性原则

4、 城市生态公园的景观设计原则

以生态发展为依据, 发挥“绿”的效益

自然性、生活性、科学性、艺术性相结合的原则

因地制宜

5、 城市生态公园的景观设计方法

营造完美的植物群落景观

利用植物材料不同的色彩、姿态进行搭配, 配合景区功能形成空间的变化

利用植物景观的时序性

利用植物景观塑造诗化意境

利用植物特性调节生态环境

景观元素的有机组合

植物与建筑的组合

植物与山体的组合

植物与水体的组合

植物与道路铺装的组合

我国城市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建设的过程中,城市合理的绿化景观规划,合理设置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是广大学者研究的一件大事。可见,城市生态公园的合理规划设计,是城市公共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重中之重,如何为城市居民提供更舒适宜人的生存环境是生态城市发展的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