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规划依据,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制规范
1.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8修正)
2.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设立与建设
3.北京市公园条例
4.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5.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6.规划设计有哪些依据,如《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麻烦像我的格式那样写一下颁布的时间。。。谢谢!
7.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8.国家森林公园搞旅游开发国家森林公园搞旅游开发吗?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公园设计规范
3、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5、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
6、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7、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8、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9、钢结构设计规范
10、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11、木结构设计规范
12、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黑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2018修正)
10月31日,浙江省林业厅在横店主持召开由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编制的《浙江横店八面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修编(2017—2025)》(下称《总规》)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组由浙江省林业厅、浙江农林大学、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省林业生态工程管理中心、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保护总站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省林业厅副巡视员卢苗海到会,省国有林场和森林公园保护总站站长陈林主持会议,东阳市分管副市长陈巧锦致辞,相关部门的单位负责人及横店集团、四共委相关负责人共40余人参会。
横店八面山森林公园涉及横店、马宅、南马、千祥五个镇的23个行政村(社区)以及南江林场林地,规划总面积2838.26公顷,该《总规》是在《浙江横店八面山森林公园总体规划(2014—2025)》基础上进行修编。会上,专家评审组听取了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规划组的汇报、审阅了相关资料后,通过充分讨论,一致认为:《总规》以保护森林风景资源为前提,总结上期规划经验,从实际出发,突出森林公园特色,对提升森林公园内涵,更好地建设森林公园具有重要意义;《总规》基础资源调查翔实,功用定位准确,总体布局合理,分区规划重点突出,文本符合有关规范要求;森林公园建设目标明确,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对推进生态旅游、文化旅游、促进东阳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专家组对规划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还提出要进一步挖掘规划区原有森林景观资源,更好地保持森林资源的自然性、完整性,尤其是八面山核心景观区,要处理好森林公园与影视拍摄的关系,使两者融为一体,增加森林生态科普区,以森林文化为着墨点吸引更多的游客等建议。
会上专家一致同意《总规》通过评审,林业厅卢苗海副巡视员作了总结性发言,要求规划组尽快根据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完善文本,并按程序报批实施。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的设立与建设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旅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森林公园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森林景观集中,具有一定规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建立,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可供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或者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森林资源、优化环境、适度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统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第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森林公园的主管部门,市(地)、县(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省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分别负责本辖区的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森林公园主管部门)
各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价格、国土资源、旅游、建设、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公园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森林风景资源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在省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和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各自编制的森林公园发展规划的基础上,汇总和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的建设作为基础性、公益性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第二章 设立与撤销第七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和使用(经营)者,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森林公园。森林公园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依法拥有对申请区域内各类资源和设施统一管理的权利,所占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界限清楚;
(三)面积不少于五百公顷,森林覆盖率在70%以上;
(四)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以上标准;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应当达到一千公顷,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在生态脆弱或者敏感地区、城镇居民饮用水源保护区域以及具有其他特殊用途的森林区域,不得设立森林公园。第八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设立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的,应当向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风光及影像资料;
(四)权属证明材料。第九条 森林公园主管部门收到设立省级和县级森林公园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在拟建立森林公园的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组织有关专家对森林风景资源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森林公园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重点国有林资源管理机构作出的批准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决定,在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抄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森林公园或者冒用森林公园名义开展森林旅游活动。第十条 已经设立的森林公园需要撤销、改变管理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由承担森林公园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照申请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森林公园经批准改变管理范围后,应当在十日内对该森林公园的面积和范围予以公告,并根据批准的面积和范围在六个月内完成对森林公园的标界立桩。第十一条 森林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
(一)管理不善,森林风景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或者景观质量明显下降的;
(二)未设立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未落实保护和管理措施或者在批准设立后三年内未进行建设的;
(三)林地主要用途发生改变的;
(四)原批准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问题。
北京市公园条例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经征求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森林公园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面积不得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五)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
(六)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公顷,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二级标准以上。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可行性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四)管理组织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可持续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充分保护现有森林植被;
(二)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保持生态平衡;
(三)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
(四)严格限制永久性设施的建设。
除森林公园道路建设外,规划用于工程设施建设的用地不得超过森林公园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三。 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批准设立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免费查阅。
经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因保护和建设确需对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审批,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森林公园内不得建设破坏森林资源和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森林公园生态保护区和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逐步迁出。
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和设计方案,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报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森林公园建筑物的高度、色彩和建筑风格等应当与景观相协调,在游览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人文景观或者景点。
森林公园的天然林应当予以保护,人工营造的纯林应当按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树种调整和改造,提高其游览、观赏价值和综合效能。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依法保护自然资源和开展日常管理工作。
未设立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森林公园开办者设立的管理组织(以下简称“管理组织”)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一)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二)砍伐、损毁古树名木、珍贵树木和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三)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破坏景观的行为;
(四)排放超标的废水、废气和生活污水以及乱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五)新建、改建坟墓;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进入森林公园从事教学、科研、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开展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从事上述活动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并在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拆除,恢复原状。
从事前款规定活动的,不得破坏森林公园生态环境。
广东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公园周边景观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环境、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城市、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儿童公园、历史名园、植物园等)、社区公园等。
本市森林公园的建立、管理和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市应当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规划、建设、管理公园,发展公园事业。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公益性公园建设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保障公园事业发展的需要。第五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公园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园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监督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园工作进行管理。第六条 本市公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本市公园的等级、类别由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第七条 本市对在公园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控告。第二章 公园事业发展第九条 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及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本市应当积极保护、利用历史名园,发展建设大、中型公园,并注重建设小型公园。
新建居住区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建设居住区公园。
旧城区改造、新区开发应当规划建设公园。
城市道路两侧、河道两侧,有条件的应当结合周边环境建设公园。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功能,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
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调整时,应当制定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需经规划、园林等部门论证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已经占用公园土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迁出。第十二条 新建公园应当尽可能选择历史、文化等遗址、遗迹及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区域地点。
鼓励利用荒滩、荒地、废弃地、垃圾填埋场等建造公园。第十三条 本市公益性公园应当以政府组织建设为主导。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公益性公园或者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建设。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鼓励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运用,并按照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和保护文化、自然遗产的要求,加强对公园文化、自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应当符合本市公园事业发展规划。
新建公园应当对公园地点、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计划报告书等。
新建动物园、植物园除应当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在动物、植物资源和技术条件、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公园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园林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经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八条 公园建设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竣工后,应当由园林、规划、建设、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建造公园应当以创造优美的绿色环境为基本任务。公园绿化应当科学合理地配置植物群落,注重生态和景观效应。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应当不少于陆地面积的65%。
已建成公园的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优化生态环境,规范森林公园的管理,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利用、管理和资源保护,以及在森林公园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按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可供人们游览、休闲、科学考察和进行文化教育等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森林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规划、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促进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文化、物价、工商、海洋渔业、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接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森林公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区分不同情况,按照财政供给原则确定资金来源渠道。第二章 设立与建设第八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的总体状况,编制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经征求国土、环保、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森林公园的设立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第九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立森林公园的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面积不得少于一百公顷、森林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但是城区和有特殊保护、开发价值的地域除外;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三级标准以上;
(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五)可行性报告获得论证通过;
(六)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不得少于二百公顷,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森林、林木、林地以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三)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可行性报告和森林风景资源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四)管理组织的职责、制度和技术、管理人员配置等情况的说明材料。第十二条 利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及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经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利用国家所有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经使用权人同意,并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规划设计有哪些依据,如《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麻烦像我的格式那样写一下颁布的时间。。。谢谢!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森林与自然景观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具备开展森林生态旅游条件,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林地区域。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森林公园设立、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对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森林资源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森林公园建设是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社会和生态环境建设发展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搞好森林公园的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经批准后可以在森林公园内投资、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和服务设施。第七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依法对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景点、景物和各种设施进行管理,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寺庙、文物、古迹等,其产权和隶属管理关系不变。第八条 按照景观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设施等条件,将森林公园划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省级森林公园和县级森林公园。第九条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影像资料。
(一)面积不少于100公顷,有一定森林植被,权属清楚;
(二)必要的建设资金;
(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按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设立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州(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设立县级森林公园,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州(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和兴建森林公园。第十一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森林公园的,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在森林公园内设立风景名胜区的,须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其界限、行政隶属关系及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立的森林公园,应当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原批准设立的机关批准后,严格按照总体规划开发建设。
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第十三条 省级以下森林公园在批准设立两年内尚未进行开发建设活动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分立、合并或调整区界范围、变更名称,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公园内投资兴建游览娱乐设施、人造游览景物和商业网点等,必须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占用林地应当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森林公园内设置的游览、娱乐和交通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或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古生物遗址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第十七条 严禁采伐森林公园内风景林、古树名木,其他林木只能进行以提高森林质量为目的的抚育采伐。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门票。其收入主要用于森林公园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 森林公园内的单位、居民和进入森林公园的游人,应当遵守森林公园的有关规章制度,保护森林公园的景物、动植物资源和各项设施。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进行商业性经营活动,以及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森林公园内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税务等有关证照,并依法缴纳税费。
森林公园管理和服务人员,经过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后,佩带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服务标识,上岗服务,以便有关部门和游客进行监督。
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8年11月8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7年1月1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
(9)《国家湿地公园评估标准》(LY/T1754-2008)
(10)《国家湿地公园建设规范》(LY/T1755-2008)
(11)《自然保护区工程设计规范》(LY5126-04)
(12)《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LY/T5132-95)
(13)《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14)《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导则》(林湿综字[2010]7号)
(15)《湿地恢复工程项目建设标准(试行)》(国家林业局,2007年)
国家森林公园搞旅游开发国家森林公园搞旅游开发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森林旅游业,建设生态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公园,是指以森林资源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与环境条件,可供人们游览、休闲和进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地域。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和在森林公园内游览、休闲以及进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森林公园的基础建设和森林资源保护是生态建设和自然保护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公园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为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公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森林公园管理工作。第六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统筹规划、科学管理的原则,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七条 在森林公园保护、管理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资源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并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九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利用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承包的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森林公园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州、地)级、县级森林公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森林公园或者使用森林公园名称。第十一条 设立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面积在7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在65%以上;
(三)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权属清楚,林地界线明确;
(四)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技术、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市(州、地)级森林公园,面积应当达到80公顷以上。
设立省级森林公园,面积应当达到100公顷以上,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应当达到国家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二级以上标准。
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省级、市(州、地)级、县级森林公园,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图表、照片、音像制品等视听资料;
(二)林木和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权属证件;
(三)与拟设立森林公园涉及森林、林木、林地及其他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省级、市(州、地)级森林公园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县级森林公园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对不具备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需要合并、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地域范围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并、变更合同或者协议;
(二)地域范围调整的图纸。
森林公园合并、变更隶属关系、改变地域范围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准予决定: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
(二)符合所定级别森林公园相对应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标准。
1.国家森林公园搞旅游开发吗
江苏宝华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江苏省句容市北部,312国道南侧,沪宁高速以北,距南京、镇江、句容30公里。总面积100平方公里,是国家森林公园,被国家旅游局评为4A级风景名胜区。森林覆盖率高达92%。山里有将近100棵古树。清朝乾隆皇帝六下江南,六下宝华山,种下了六颗渔岛松。总的来说是南京人不错的后花园,不过说实话发展真的一般。虽然宝华山的宣传通过312国道一路可见,——国家4A级景区的称号确实很响亮,但夫子庙至少也是5A级的想法已经失去了大半。那天有点雾。我没有不要指望早晨太阳会再次照耀。真正的半山CS需要穿统一的衣服,果断让人烦死了。真的好玩吗?不一定。地形不给力,分红蓝队。事实上,那些不不喜欢这种游戏好像都是来凑热闹的~装备格外的重,让人失去了大部分玩的兴趣。所谓的炮山节,其实只是爬山休闲而已。具体景观延伸介绍。1.宝华山的龙昌寺始建于田亮元年(502年),至今已有1500多年的历史。最高峰时有3000多名僧尼,全国70%的僧尼在此受戒,使其法家第一名山。寺环台,千人锅,国内最高。中国仅存明代建造的青铜殿和两座无梁殿。天坛大佛由香港宝莲寺捐赠,供奉于大雄宝殿,高7.84米。2.宝华山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乾隆皇帝六下江南,六下包华,历代无数文人墨客爬山、游寺。墨宝,他留下了许多传奇故事和诗篇。3.宝华山森林景观独特,森林覆盖率达92%。公园自然保护区占地115公顷,有维管束植物529种,隶属于124科352属。是青少年科普教育基地。广玉兰和南京椴是宝华山的特有种;宝华山还有毛竹、毛竹、毛竹等野生物种,被誉为竹海。华山有丰富的珍贵动物资源,有獐子、狐狸等20多种兽类,画眉、八哥、白鹭等近百种鸟类,具有很高的观赏和研究价值。4.宝华山是秦淮河的源头之一。据史料记载,秦淮河有两个源头,其一是句容宝华山。宝华山泉流向江宁方山,经同济门进入南京城。有四个字符,秦淮之源,出自秦淮河源头的甘龙御笔。5.观景台是观察宝华山的好地方。在这里,犹如坐在莲花中,群峰环绕,云雾缭绕,宛如仙境。6.宝华山也被称为城市氧吧。它不仅是开展自驾游、山地车、户外拓展、野外训练等体育活动的理想场所,也是人们远离喧嚣、融入自然、呼吸自然的休憩场所。
2.国家森林公园可以开发吗
是的,崇明岛已经被上海合并,现在变成了上海崇明县。国家将大力发展旅游生态岛。崇明现在除了前卫村农家乐,还有长兴岛公园,是上海六大郊野公园之一,超大型森林公园。
3.森林公园和国家森林公园
1982年12月,国务院命名的第一个国家森林公园是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
国家森林公园一词主要在中国大陆使用,是各类森林公园中级别最高的。中国的森林公园分为三个等级: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湖南省西北部的张家界市。1982年9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原张家界林场正式命名为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这也是中国第一个国家森林公园。1992年12月,应时砂岩峰林被联合国列为《世界自然遗产名录》,2004年2月,被列为世界地质公园。公园总面积为4810公顷。
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的自然风光因峰而奇,因谷而幽,因林而美。其间有3000多座奇峰,如人似兽,器似物,形象生动,气势雄伟,有三千奇峰八百美水。主要景点有金鞭溪、袁家界和杨家界。
4.国家森林公园内可以搞建设吗
国家森林公园(NationalForestPark)是指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观集中,具有较高的观赏、科学和文化价值,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知名度较高,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从事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作出批准其设立的行政许可决定。
中国国家森林公园
公园是为了短期自由度假而修剪的森林,或者是逐渐改造形成一定景观体系的森林。建立森林公园的目的是保护其范围内的一切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为人们提供一个休闲、疗养、避暑、文化娱乐和科学研究的良好环境。
命名的一般规则
国家森林公园命名通则(少数例外):均以省级行政区划加森林公园地名加国家森林公园,但位于辽宁省大连市的国家森林公园大多不加省名;简称森林公园加国家森林公园,只有位于上海的那部分国家森林公园必须命名为直辖市。在实际应用过程中,缩写基本上是直接加国家森林公园去掉省级行政区划名称后。
5.国家森林公园搞旅游开发吗现在
千松坝景区目前正在开发中。
千松坝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大滩镇,坝上高原与冀北山区交汇处。它是京北第一草原它是以生长在山谷和沟壑中的数万棵原始云杉命名的。景区总面积100平方公里,是集山、林、草、花、溪为一体的自然生态旅游景区。这里早晚温差大,夏秋平均气温17.4,海拔1550-1892米。
当前位置1982年,国务院将国有的张家界林场命名为中国第一个国家森林公园。湖南大庸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的称号最早是由中央政府认可的。公园主体不纳入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地形:
张家界砂岩峰林地貌是一种独特的地貌和自然地理特征,发育于泥盆系云台观组和黄家庆组,峰林集中分布面积86平方公里。是在特定的地质构造、特定的新构造运动和外力作用条件下形成的世界罕见的独特地貌。
公园内有3000多座石崖拔地而起,其中1000多座高达200多米,金鞭岩高达350米。其个体形态有方山、阶地、峰墙、峰丛、峰林、石门、天生桥、峡谷、山谷等。
以公园内的砂岩峰林景观为核心,以喀斯特景观为衬托,以形成的地质剖面、特殊化石产地等大量地质遗迹,构成了独特的砂岩峰林景观组合景观。
字体26.国家森林公园搞旅游开发吗知乎
五A景区将在包装、宣传和市场营销方面投入更多的精力
牛亮国家森林公园位于柞水县营盘镇朱家湾村,海拔1000-2802米,总面积2123公顷。它距离西安42公里安。秦岭长隧道穿腹而过,S102省道直达公园入口。
其茂密的原始森林,幽静的潭溪瀑布,独特的峡谷风光,是都市人休闲的好去处。在过去的一年里,柞水县筹集资金3200万元,在牛背梁国家森林公园修建了13.9公里的旅游专用道路,在牛岭谷修建了3.7公里的人行步道,并完成了景区的部分河岸、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公园一期工程基本结束,牛背梁国家森林公园的一些谜团被揭开。
7.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公园
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公园管理,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旅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公园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者从事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林业部主管国家森林公园工作。当地人民的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四条在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集体林场等单位业务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当依法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但在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经营范围内设立森林公园的,国有林场、国有苗圃管理机构也是森林公园的管理机构,仍为事业单位。
第五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负责森林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
公园管理机构有权经营和管理公园内的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水域、风景名胜、各种设施等。这是根据法律确定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森林公园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国家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别优美,人文景观集中,观赏、科学、文化价值高,地理位置特殊,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旅游服务设施齐全,声誉较高;
(2)省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优美,人文景观相对集中,具有较高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有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有一定知名度;
(3)市、县级森林公园:森林景观特色鲜明,景点、景物具有一定的观赏、科学、文化价值,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
第七条建立国家森林公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图表、照片等材料,报林业部批准。
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设计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组织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林业部备案。修改总体规划设计必须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八条当地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人民的领导下同级政府,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森林的设立、撤销、变更经营范围或改变隶属关系的审批
第十一条禁止在森林公园内毁林开荒和毁林采石、采砂、取土等毁林行为。
在森林公园内采伐林木,必须遵守有关林业法律、管理规划和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十二条占用、征用、征用或者转让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必须征得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占用、征用、征用或者转让手续,并向人民州政府按法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缴纳相关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占用、征收、征用或者转让国有林地,必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取门票及相关费用。在森林公园内设立商业网点,必须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并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向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森林公园经营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和游客应当保护森林公园设施,遵守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防火、卫生、环保、安全等设施和标志,维护旅游秩序。
第十六条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等工作。
第十七条森林公园的治安管理,由当地林业公安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在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破坏森林公园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林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国家公园能不能进行旅游开发
2021年甘肃省重点建设项目具体清单
一、规划新的建设项目(70)
1.兰州新区现代农业双创基地建设项目(二期)
2.凉州区五营五干地区水库整治工程
3.永靖县黄河刘家峡库区北岸综合治理及优质开发项目
4.张掖城市森林公园建设项目
5.甘州区水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工程
6.黄河流域平凉市泾河干流综合治理一期工程
7.六盘山地区中卫至平凉至庆阳铁路(甘肃段)
8.8.金牙至河口(张家台)公路工程。G309线
9.S03天水绕城高速公路
10.S44康县至略阳高速公路王官至白鹤沟段工程
1.G312线付家窑至苦水段公路工程
12.S36临洮-乐康-广河高速公路
13.G569曼德拉至大同公路武威至仙米寺公路项目
14.玉门东镇至玉门老城至金池高速公路
15.张掖现代有轨电车S1线工程
16.甘肃(敦煌)国际机场建设项目
17.润泽(临洮)智汇产业创新城项目(一期)
18.武威铁路国际集装箱站项目
19.陇东至山东800kV直流输电工程
0.2021九湖DC项目配套风电项目200万千瓦
21.庆阳油气产能建设项目(2021年)
22.灵台电厂建设项目
23.正宁电厂二期工程
24.甘肃电投长乐电厂调峰火电项目(3、4号机组)
2575.5万千瓦分散式风力发电项目
26.清北750千伏输变电工程
27.甘肃中部750kV电网主网架改造工程
28.甘肃省2021年农村电网巩固升级工程
9.会宁县当先20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
30.环县毛静二期20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
31.甘肃东方钛业硫磷铁钛锂绿色回收产业专家
38.中国电信兰州新区大数据中心
39.天水智能终端制造产业园项目(二期)
40.甘肃佛阁藏药有限公司郑起藏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
41.甘肃省科学院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项目
4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5G网络建设项目
43.平凉国威淀粉有限公司每年加工150万吨玉米来生产淀粉。
40.庆阳宏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万吨双氧水和2万吨吗啉项目
45.中国电信甘肃公司2021年5G建设项目
46.白银炉技改升级项目
47.金川集团公司镍精炼加压系统优化升级技术改造
48.靖远宏达矿业有限公司冶炼渣综合利用技术推广及产业优化(二期)项目
49.甘肃陇东区域医疗中心项目
50.白银市中心医院迁建工程
51.兰州第二医院第三医疗综合楼工程
52.酒泉人的搬迁s医院及传染病综合大楼建设项目
5.平凉市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建设项目
54.甘肃省武威市肿瘤医院整体搬迁及功能提升工程
5.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中心项目
56.兰州新区甘南实验中学项目
57.兰州大学双一流建设支持项目(二期)
58.临夏现代职业学院文化旅游学院项目
59.靖远三中、清华校区实验学校项目
60.北京八中兰州分校高中新项目
61.红古区海石湾南区棚户区改造教育设施(高中)建设项目。
62.甘肃省临洮体育训练基地二期建设项目
63.天水市南北山区乡村振兴旅游基础设施项目
64.迭部县扎嘎纳生态旅游健康特色小镇建设项目
65.临夏华谊兄弟星空影院美好生活综合体项目
66.绿地环球贸易港项目(一期)
67.兰州恒大文化旅游城一、二期工程
68.白银唐岛文化旅游生态城项目
69.兰州新区绿色化工(棚改)安置房项目
70.兰州新区化学工业园热电联产项目
二。续建项目(116个)
1.洮阴供水二期骨干工程
2.引洮二期工程配套城乡供水工程
3.甘肃中部生态移民扶贫开发供水工程
4.天水市曲溪城乡供水工程水源及输水隧洞线路
5.黄河流域平凉市林草生态扶贫及后备林建设项目
6.酒泉市肃州区红水河水库工程
7.古浪县生态移民及扶贫开发黄花滩调蓄供水项目
8.甘肃盐环提黄专项甜水堡整治引水工程
9.董志远水厂建设项目
10.陶赖江嘉峪关安源沟至甲久界段水系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程
11.福建圣农1.2亿羽肉鸡产业链项目
12.中以(酒泉)绿色生态工业园建设项目
13.庆阳维和乳制品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功能性液态羊奶产品产业链开发项目。
14.中国高放废物地质处置地下实验室建设项目
15.兰州七里河安宁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
16.甘肃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工程
17.白银市静乐区环境治理项目
18.金塔照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北河湾循环经济产业园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
19.渝中生态创新城污水处理厂新项目
20.西宁至成都铁路(甘肃段)
21.新建天水至陇南铁路(含陈家沟煤矿专用线)
22.新建中卫至兰州铁路(甘肃
36.合作高速公路S10凤县(陕西)至卓尼至合作段(一期工程)
37.S28灵台至华亭高速公路项目
38.G244线庄良(陕甘界)至庆城段公路
39.S32临夏至大河家高速公路
40.定西至临洮高速公路
41.41号高速公路。G341环县十里沟口至车路交县
45.景泰至澧县高速公路陇南段工程(陇南境内)
3.临洮(安家嘴)至临夏公路
48.S38王格尔塘至夏河高速公路项目
45.G341线白银至中川至永登公路二期工程(白银至中川段)
46.陇西至张喜安高速公路
47.S10陕西凤县至合作高速公路马武至西宅段一期工程(白土坡至西宅段)
48.G215线马鬃山至桥湾公路工程
49.S104线兰州沈家坡至阿干镇(沈家坡)至东岗公路段
50.S06酒泉加关羽绕城高速公路工程(嘉峪关段)
51.中川机场T3航站楼连接线工程
52.S18张掖至苏南公路张掖至乐康段工程
53.兰州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
54.天水有轨电车示范线项目(二期)
55.张掖丹霞轨道交通项目
56.兰州中川国际机场三期扩建工程
57.甘肃(天水)陆路口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8.新开贷款兰州新区向西开启新枢纽多式联运示范项目。
59.张掖市物流产业园建设项目
60.金昌江楠农产品加工冷链物流园项目
61.中核甘肃核技术产业园建设项目
60.九湖DC输电工程配套90万千瓦风电项目
3.2020年108.04万千瓦平价光伏发电项目
64.玉门凯盛大明太阳能光热及光伏发电聚光材料生产线及深加工项目
65.安定区华家岭西风电场建设项目
66.通渭风电基地尖岗山、四子川风电场建设项目
60.甘肃光热阿克塞5万千瓦槽式太阳能光热发电项目
68.陇西县盘龙山20万千瓦风电场建设项目
69.甘肃中部330kV电网优化与中兰电气化铁路供电集团工程。
70.钍基熔盐堆核能系统实验堆、实验平台及配套工程
71.嘉峪关综保区建设项目
72.张掖智能制造产业园项目
73.平凉智能终端光电产业园项目
74.鲍方10万吨超高功率石墨电极项目
75.CRRC兰舟机车有限公司整体搬迁工艺水平提升建设项目
76.多糖蛋白结合疫苗新生产车间项目
77.兰州新区大数据产业园二期项目
70.甘肃德同国钛金属有限公司30kt/a转子级海绵钛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79.兰州联想科技城项目
80.兰州新区专业专用化学工业园孵化基地项目(B区)
80.甘肃德福新材料有限公司2万吨/年高档电解铜箔建设项目
82.金川集团有限公司镍火法冶金系统集成创新改造项目
83.张掖云计算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84.甘肃同位素实验室一期工程
85.甘肃省妇女儿童医疗综合项目
86.兰州妇幼保健院异地新建项目
87.第一人榆中县人民医院迁建新址工程。
88.甘肃省中医院西北区域中医医疗中心
89.天水职业教育园区建设项目
90.甘肃明德职业教育学院项目
91.临夏职业技术学校(临夏技校)
92.兰州大学双一流建设支持项目(一期)
93.西北师范大学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及学生公寓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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